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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关于出生六个月之内的本市婴幼儿医保报销的相关政策

来源: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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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减轻婴幼儿医疗费用垫付压力,自2021年12月25日起,父母一方有本市户籍的出生六个月内婴幼儿可以通过申请“实时结算备案”之后,实现婴幼儿从出生之日起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实时结算。文件依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婴幼儿医疗费用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3号)。

您也可以选择按照原流程,先行垫付,待参保后回社保所进行手工报销。两种方式报销待遇一致

一、覆盖范围

父母一方有本市户籍的出生六个月内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

二、享受待遇

按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标准享受报销。个人自付部分和自费费用由婴幼儿亲属交纳。

三、如何申请

1、申请所需资料: ① 婴幼儿母亲(或者父亲)为本市户籍的证明(母亲需提供“本市户籍户口簿、身份证”;或父亲提供“本市户籍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② 婴幼儿身份信息等材料,③ 同时填写《婴幼儿住院医疗费用实时结算承诺告知书》。此外,如婴幼儿父(母)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尚需提供父(母)亲任意一张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以便进行备案申请和住院登记手续使用(如父母均未参保,可不提供)。

2、办理时效性:因流程需要,请您于患儿办理入院手续当天,或者次日15:00以前持所需资料到我院申请备案。如次日15:00之前不能备案,请您回参保社保所进行手工报销。两种方式报销待遇一致。

3、办理时间和地点:工作日前往医保办进行办理;节假日前往住院处办理;时间:8:00-12:00;13:00-17:00。

四、实时结算备案有效时间

婴幼儿出生至六个月内,均可申请住院医疗费用实时结算,实时结算备案有效期截止至婴幼儿出生满六个月。

五、责任与义务

1、请及时为婴幼儿参保:婴幼儿亲属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后,应及时(婴幼儿出生六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为婴幼儿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主动表明住院医疗费用实时结算备案身份,缴纳相应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参保婴幼儿可享受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与参保前发生的实时结算住院待遇累计计算。

2、未及时参保后果:婴幼儿出生满六个月后,未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不再实行住院医疗费用实时结算;医保部门将追回先行支付的医保基金。

3、警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城乡基本医保基金的,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六、政策咨询——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3:00-17:00

地址:西城院区:门诊楼一层;电话:63138315;

   通州院区:门诊楼一层;电话:8083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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